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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来源:;发表于:2015-10-09;人气指数:1679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UIBE ALUMNI (GUANGDONG) ASSOCIATION,缩写: UIBE-AG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前身及其后并入各校)在粤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学,诚信,求索,笃行”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和广东省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 161号,邮政编码:510520。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编印和更新再版广东校友通讯录;
(二)印发南粤校友或会刊,报导会员动态,传递母校信息;
(三)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组织会员联谊和返校活动;
(四)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学术和经济信息交流;
(五)组织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和公益活动;
(六)组织调查研究,搜集会员建议,为母校和广东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七)征集校史资料和回忆录,提供母校或由本会结集刊行;
(八)加强会员与海内外校友联系,探索人才、技术和资金的引进途径,积极参加广东经济文化建设;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向会员提供可能的服务;
(十)动员会员开展互助济难帮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校友间交流与联谊;
(二)校友和母校联系与交流;
(三)调查研究与学术交流;
(四)咨询服务;
(五) 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
(六)举办会议和论坛;
(七)企、事业经营;
(八)互助济难与帮困;
(九)刊物出版;
(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其他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前身及其后并入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现在广东工作、学习或居住,或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在广东的校友,以及原籍是广东的校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非在本校学习、工作过,但热心本会活动并能为本会作出贡献者,可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注:(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干训班、函授大学及成人教育等;(2)学校前身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外贸经济专业、中央贸易部高级商业干部学校、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北京对外贸易学院(预科、中专、专科、本科)、对外贸易干部学校、对外贸易部北京中等专业学校及对外贸易部中等专业学校;(3)学校成立后并入的国际经济管理学院、中国金融学院及其他院系调整时并入的院系等;(4)在上述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填表申请,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入本会会员名册,并发给校友通讯录;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获取本会印发的有关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和服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注本会工作,参加会员联谊活动;
(八)关心母校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九)按本会会员大会制定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并可自愿向本会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不服理事会的除名决定,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行民主议事、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决策、执行、监督并行;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全体会员;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可以在提前十日通知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首次会员大会由发起人召集和主持,且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会员大会作出修改本会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系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每一届理事会履行职责至下一届理事会依法任职时止。
首届理事会人数按会员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之后每届理事会的人数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或由常务理事会来控制人数;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四)吸收或除名会员;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决定各类会员活动沙龙的设立;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会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视需要也可通过书面方式(文件传阅,书面签署意见等)通过任何决议,该书面同意的效力等同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正常卸任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可经理事会确认被聘请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就理事会工作提出建议、咨询意见等,但不计入第二十条规定的理事会人数,也不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经过理事会选举)组成。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长:
本会会长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愿为会员服务的奉献精神和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
(三)在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连任需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每一届负责人履行职责至下一届负责人依法任职时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主持本会相应活动。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可根据理事会决定在秘书处下设相关工作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该等工作部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及秘书(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通知)一经在理事会认可的网站上发布即视为通知有效发出。对会员名册中载有其电子邮箱地址的会员,秘书处还可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该等会员发送相关通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减免除外)。会费按年度收取,会费标准为会长30000元,常务副会长20000元,副会长10000元,秘书长10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理事3000元,副秘书长2000元,会员200元等。担任不同职务按最高职务收取(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通过调整会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掌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副会长签署合法使用;定期向理事会通报财务使用情况,增加民主理财的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以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理事
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所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所规定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清算时本会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和法规不符,应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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